什么是四分法?懂的前辈请进:四分法简介〔一)四分法的确立囚部分类,虽然创始于魏、晋*但现存以四部分类的白录书,则当以《陌志》为最古。刘酞《七略》以史书入春秋类,历汉、魏、晋至南朝、王俭作《七志》,沿袭不改,阮孝绪《七录》,才开始创纪传隶以著汞史籍。《隋志》参考阮孝绪《七录》、将纪传录改为史部;又将《七略9N兵书、术数、方技、谙子,合并为子部;将《亡略》的诗赋略改为集部,将《七赂》的六乙略改为经部。部下又分类,计经部十类.交部【‘三类、子部十四类,集部二类。《隋忘》后面还附杏道、佛二录,其巾造四种,佛十种。《隋志》的体例,是部下分类,类下著书,而道、佛录,只计部数,4(著书名.所以它显然分有经、史、子、集、道、佛六个邢类,fa道、佛只作为附录,实际L小式确定的分类应足经、史、了、集四邻。白店以后,公私白录都采用它,通行了一下三日多年。〔一)四分法的确立囚部分类,虽然创始于魏、晋*但现存以四部分类的白录书,则当以《陌志》为最古。刘酞《七略》以史书入春秋类,历汉、魏、晋至南朝、王俭作《七志》,沿袭不改,阮孝绪《七录》,才开始创纪传隶以著汞史籍。《隋志》参考阮孝绪《七录》、将纪传录改为史部;又将《七略9N兵书、术数、方技、谙子,合并为子部;将《亡略》的诗赋略改为集部,将《七赂》的六乙略改为经部。部下又分类,计经部十类.交部【‘三类、子部十四类,集部二类。《隋忘》后面还附杏道、佛二录,其巾造四种,佛十种。《隋志》的体例,是部下分类,类下著书,而道、佛录,只计部数,4(著书名.所以它显然分有经、史、子、集、道、佛六个邢类,fa道、佛只作为附录,实际L小式确定的分类应足经、史、了、集四邻。白店以后,公私白录都采用它,通行了一下三日多年。四分法历史书籍文献历史书籍文献
四分法初创于晋代兵书被归入子部。
四分法初创于晋荀勖《晋中经簿》,确立于唐代魏徵《隋书・经籍志》,它分为经、史、子、集四部,兵书归入子部。现在多数图书馆古籍分类仍然沿用四分法。
四分法的产生:
四分法的产生是图书分类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但四分法的形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继承和发扬其他分类法成就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有其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四分法从魏晋创始以来,得到广泛的流传,而最迟在南北朝末期,图书四部分类已经有了经部、史部、子部、集部的名称。到了唐初,魏征等撰修《隋书·经籍志》时沿用四部分类法,但废弃了以甲、乙、丙、丁标称部次的作法,而直接采用经、史、子、集为四部分类法的部称。
《隋书·经籍志》共收录了两汉、魏、晋及梁、陈、齐、周、隋五代官私书目所载现存典籍,分经、史、子、集四部,四十类,另附佛、道二经,十五类。
中文词条名:圆锥四分法 英文词条名:method of coning and quartering 将试样堆成均匀的圆锥形,并压成锥台,而后用十字形架分成四等分的一种缩分操作方法。
将样品按照测定要求磨细,过一定孔径的筛子,然后混合,平铺成圆形,分成四等分,取相对的两份混合,然后再平分,直到达到自己的要求 具体操作起来要视情况而定: 例如液体:方便混匀的,先混匀再取样。 固体:研细,混合均匀取样。 混合可用四分法。 取样: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 设样品总件数为X ①样品总件数X≤3时,每件取样; ②样品总件数3X≤300时,取样件数为√X +1; ③样品总件数X300时,取样件数为(√X /2)+1。
四分法缩分样品是把已破碎、过筛的样品用平板铁锹铲起堆成圆锥体,再交互地从样品堆两边对角贴底逐锹铲起堆成另一个圆锥。每锹铲起的样品不应过多,并分两三次撒落在新锥顶端,使之均匀的落在新锥的四周。如此反复堆掺三次,再由样品堆顶端,从中心向周围均匀地将样品摊平,样品样板放在扁平体的正中,向下压至底部,样品被分成四个相等的扇形体。将相对的两个扇形体弃去,留下的两个扇形体按制样程序图规定的粒度和质量限度;
(一)四分法,[解释]
文学类别的区分方法之一.根据作品的结构、体制和语言运用等特点,把文学分为诗歌、小数、散文、戏剧四中体裁。次种分类法定名具体,类属单一,易于掌握。
(二)四分法[确立]
囚部分类,虽然创始于魏、晋*但现存以四部分类的白录书,则当以《陌志》为最古。刘酞《七略》以史书入“春秋”类,历汉、魏、晋至南朝、王俭作《七志》,沿袭不改,阮孝绪《七录》,才开始创“纪传隶”以著汞史籍。《隋志》参考阮孝绪《七录》、将“纪传录“改为“史部”;又将《七略9N“兵书”、“术数”、“方技”、“谙子”,合并为“子部”;将
《亡略》的“诗赋略”改为“集部”,将《七赂》的“六乙略”改为“经部”。部下又分类,计经部十类.交部[‘三类、部十四类,集部二类。《隋忘》后面还附杏道、佛二录,其巾造四种,佛十 种。《隋志》的体例,是部下分类,类下著书,而道、佛—录,只计部数,4(著书名.所以它显然分有经、史、子、集、道、佛六个邢类,fa道、佛只作为附录,实际L小式确定的分类应足经、史、了、集四邻。白店以后,公私白录都采用它,通行了一下三日多年。
参考资料: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无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承认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之间存在着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面依据我国和一些国家刑法所采取的四分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问题加以论述。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人的,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例如,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是两类人:一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末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现代各国刑法中,较为普遍地规定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外延主要为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因精神病而致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有所减弱的精神障碍人。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情况:(1)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