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指标体系有五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内容分类:
1.组织绩效指标
2.部门职能指标
3.岗位职责指标
二、按照考核时间分类
1.年度考核指标
2.日常考核指标(季度考核指标、月度考核指标、每周/日考核指标)
三、按照指标类型分类
1.消息管理
2.成本管理
3.工作量管理
4.安全管理
5.时间管理
6.满意度管理
四、按照BSC的思想
1.结果导向的向后指标
a)财务类
b)客户类
2.过程导向的先行指标
a)运营类
b)学习成长类
五、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分类
1.前端岗位族群指标库
2.后端岗位族群指标库
3.管控岗位族群指标库
4.研发岗位族群指标库
企业/组织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KPI)的设计方法有:头脑风暴法、平衡计分卡、三分法、德鲁克五分法、战略目标分解法
下面对每个方法进行解析说明。
BSC法
平衡计分卡是构建企业指标体系的出发点。
定义:平衡计分卡成为了一个战略实施的工具,将公司的战略目标落实到可操作的行动方案,进而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和目标完成值上
维度:观察组织和分析战略的视点或镜头,主要包括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成长四个方面
特点:平衡记分卡体系强调不同绩效领域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在一个特定领域的优良业绩表现往往不能补偿其他领域的糟糕表现。
三分法
用三分法的思想(成长战略、运营效率、组织结构 )去分析组织的关键成功要素指标。
成长战略:
•实现以利润为目标的核心业务的增长(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将利润目标设制为中高层级管理层共享的绩效指标)
•抓住业务的成长机会(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测量新产品销售,新产品推广流程和相应分销渠道等绩效指标)
•加强渠道的发展 (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将参与渠道设制为销售公司经理绩效指标)
运营效率
•优化媒体组合 (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将媒体有效性和品牌强度设置为市场部的关键绩效指标)
•系统化分销管理(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测量销售公司的店面陈设和分销商管理)
•提高促销有效性(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测量市场部门和销售部门促销有效性以及市场部门制定促销预算的质量)
•提高供应链各环节的计划能力和技术能力(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将绩效指标的具体目标与供应链计划相联系)
•提高供应链中的效率和成本管理(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绩效考核指标涵盖了供应链的所有活动)
组织结构
•加强全系统的职能部门结构优化 (对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中高级管理层分担成本控制责任)
德鲁克五分法——组织绩效的5个化验指标
1.市场地位及其变动趋势
——市场上的位置、在升还是降、市场改进的方向如何、相关替代品的市场状况等
2.组织创新
——创新产品的市场效果(创新产品是否在确保并推动公司的市场地位上升)、产品或服务创新周期(从开始研究到作为一项成功的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周期)、创新产品成功与失败的比例是在改善还是在恶化等
3.生产率
——投入生产的全部要素(资本/原材料/人工):产出的价值减去外购部件或服务后的余额,同时要细细分析每个要素的生产率是否在稳步提高
4.清偿能力和现金流量
——通过扩大销售额来增加利润收入时,如果消弱了清偿能力或现金流量,则意味着企业不是“获得”而是“买得”了市场,是很危险的
5.盈利能力
——企业产生利润的资源的生产能力,即公司赚取利润的能力。资本构成、新投资的利润升降、利润的质量和构成。
战略目标分解法
绩效指标分解流程:绩效指标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由组织目标出发分解到各个岗位的员工身上。步骤如下
步骤一:将组织战略目标转化为组织绩效考核指标
步骤二:将组织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到各个部门
步骤三:将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到岗位
步骤四:将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到日常
指标分解的核心思想
•PAST(Process Analysis System Technique)是企业构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第一种方法,在明确组织KPI指标关注领域的基础上,依据企业的业务流程及部门支撑关联将指标元素进行层层分解和传递,从而将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业绩指标传达并落实到每个岗位的每名员工身上,将公司上下有机地结合到一起;
•FAST(Function Analysis System Technique)是企业构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第二种方法,从梳理企业的组织架构和岗位体系入手,对岗位职责进行模块化的专业描述,进而结合实际业绩目标设计年度及日常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完整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希望以上回答能有效地解决您的问题,欢迎与您在绩效管理方面有更深的交流
运营能力包括以下:
1.
思维能力
思维能力是运营的基础能力,也就是运营的人心法秘籍,只有心法和功法相结合,才能达到运营高境界。一味只追求功法。只会让你“修炼缓慢”甚至“走火入魔”。
这个常用的思维:
(1)流程化思维
思维方法:分析目标——拆分步骤——完善流程。
理解:流程化运营思维简单理解是就是我们从小都学的“逻辑推理能力“(ps:解数学题),解题方式:分析解题目标——拆分步骤——解题。
2)精细化思维
思维模式:精细化思维是一种针对差异化细分运营思维,目的是把运营变成可控制的。
理解:精细化运营思维是一种思维方式,思维把运营结果变成可控制。比如:你要做个活动,你把目的具象化,你把活动目的进行拆分,精细到活动每个人、每个场景、每个流程。达到精准运营的目的,把项目变成可控制的。
(3)借力思维
借力思维:通过借助事件、场景、人物的力量,来展示或者提升品牌价值。
理解:借力最常见的就是蹭热点、联合活动、明星代言,通过借助一些事件、场景、人物的价值,来提升自己品牌知名度。借力是低成本高效率快速推广的方案。
4)复盘思维
复盘思维可以让一个1—2年运营小白,快速超越工作3年的运营方法。
复盘思维:通过总结、反思、归纳,对自己工作或者活动调整,并最终内化成自己的体系和方法论体系。
复盘四个步骤:目的,流程、分析原因、总结规律出发。
目的:活动目的是活动出发点和目标,活动调整最终评判标准还是活动目的。
流程:分析流程,是让重新走一遍流程,分析每个环节。
分析原因:分析结果,分析每一步骤的结果是否达到标准,分析更深层的原因,分析步骤是否要进行调整。
活动总结:总结主要是探寻活动规律,需要活动中值得学习的地方和失误的地方,最终内化成自己的体系和方法论体系。
5)精益创业思维
精益创业的起点是用户探索和用户互动,通过这种方法探索用户痛点,并定义用户痛点和解决方案。接着进入用户验证,对用户痛点和解决方案进行科学的试错和验证。
2. 对敏感数据能力
数据运营是一项把数据量化的过程,数据可以反映出产品的状态,数据是描述现象,是被量化的产品现象。ps:数据不光指的转换率、流量等数字,还包括性别、地点等数据。
本质:数据的搜集;数据分析;分析反馈。
常用数据分析法:聚类分析、对比分析、漏斗分析法、同期群分析。
(1)聚类分析法
聚类分析指将物理或抽象对象的集合分组为由类似的对象组成的多个类的分析过程。
解释:聚类分析法是一种研究自变量和因变量关系,可以榨干用户价值,分析潜在行为等达到精准运营和市场优化目的。生活中我们经常讲“物以类聚,类以群分”,说的就是不同的人和事物因特征的相似而归并成一类,形成了很多大大小小的分组/类。
难度:4星,用到很多统计学知识,简单的可以自己分析(保证样本量是足够的),数据量大可以用spss工具。
2)对比分析
对比法:通过分析对比过往数据,分析本次活动情况和效果。
解释:对是通过拿PV、UV、转换率等活动相关的数据,通过环比、同比反映出活动具体状况的数据。是最简单和最常用的数据分析。
难度:2星。
(3)漏斗分析
漏斗分析法:一套流程式数据分析,它能够科学反映用户行为状态以及从起点到终点各阶段用户转化率情况的重要分析模型。
理解:用户来——用户走的路径设置为条主线,根据28定理,用户数量越来越少,分析每个环节,形状像一个小漏斗,所以叫漏斗分析。
(4)同期分析法
又叫Cohort Analysis,同期群分析是用户留存的关键分析,在用户行为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细致的衡量指标,这样才更有利于我们准确预测产品发展的走向并通过版本迭代及时对产品进行优化和改进。
同期分析法:把用户的使用属性进行归类,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分析用户的留存,对产品提出改善的建议。
(一)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
对经济法体系,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比较以上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在经济法体系是所有现行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方面是一致的,争议在于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文件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编辑]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
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
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
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管理法(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调整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社会保障法(调整在社会经济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分法)。
还有人认为,在传统经济法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建立的新经济法体系应当是多样性与统一陛的统一、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统一、现行性与超前性的统一、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为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
从以上这些观点,可以看出,学界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主要是从两点入手,首先将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从经济法体系中排除,第二是解决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
经济法体系不能像从前那样庞杂无章,越大越好,无所不包;而应是一个紧凑、严密、有逻辑的体系。经济法体系具有层级结构,从上述介绍的学界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二分法”(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分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主体法)、还是”四分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有争议的是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归属。下面笔者对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应当包括在经济法体系中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我们从经济法主体说起,经济法主体,指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主体。通常,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类是指相应的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如企业等等。前一类属于行政法管理,后一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具体就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是由民商法来确定的,《民法通则》第36到53条的规定,确立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市场主体的资格就是一个强力的证明。由此,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主体,并不需要市场主体法来再度确立。至于如何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则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如若将市场主体法定位于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也是多余的了。如上所述,笔者认为不需要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外再设置一一个单独的市场主体法。
其次分析经济法体系中是否包括社会保障法。正如前面讨论过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经济法是着重解决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的确与经济法密切相关,但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对象都不同,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份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 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我国2001年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社会法,这是一个用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门。通过上述对社会保障法的分析,社会保障法应当属于社会法的体系,而不是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宜采用二分法,即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组成。
[[编辑]经济法体系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入国民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关系主体?是任何主体,抑或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行为规则是秩序的具体内容,用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事实上也就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秩序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自复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任何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和谐、有序和稳定运行状态的良好秩序。经济法体系的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社使会总供求视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可以说,此种经济关系的形成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问接的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因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而共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因为宏观经济词控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了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对外经济关系等 :类。那么为了调整这一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即为宏观调控法。我国宪法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论语·季氏中有“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已存在这样的危机,—方面,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同时在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目前,我国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一切以人为本,这就要求要使社会分配问题碍到最佳的解决,减少因为贫富差距的社会利益分享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而经济法在这重大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社会分配法由预算法、税法、个人收入分配法、非税性收入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所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属于社会分配法领域的法律同时也在其他经济关系领域中存在,比如说税法、预算法。它们即是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领域已经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块重要基石,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对象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社会分配法所调整的对象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上述的几种经济关系。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5.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虽然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已经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经济关系的主体是否依照规定去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也即经济运行否安全。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据已设定好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时刻“观察”着经济活动情况,对活动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衡量,从而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或对结果进行处理。维护经济秩序,防范经济危机,达到维护经济运目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由经济法体系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决不会到此截止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摸式。它必然会随着杜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问题的更深一步的认识而有所改变,以至逐步得以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
对经济法体系,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比较以上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在经济法体系是所有现行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方面是一致的,争议在于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文件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编辑]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
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
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
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管理法(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调整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社会保障法(调整在社会经济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分法)。
还有人认为,在传统经济法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建立的新经济法体系应当是多样性与统一陛的统一、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统一、现行性与超前性的统一、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为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
从以上这些观点,可以看出,学界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主要是从两点入手,首先将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从经济法体系中排除,第二是解决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
经济法体系不能像从前那样庞杂无章,越大越好,无所不包;而应是一个紧凑、严密、有逻辑的体系。经济法体系具有层级结构,从上述介绍的学界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二分法”(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分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主体法)、还是”四分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有争议的是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归属。下面笔者对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应当包括在经济法体系中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我们从经济法主体说起,经济法主体,指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主体。通常,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类是指相应的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如企业等等。前一类属于行政法管理,后一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具体就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是由民商法来确定的,《民法通则》第36到53条的规定,确立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市场主体的资格就是一个强力的证明。由此,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主体,并不需要市场主体法来再度确立。至于如何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则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如若将市场主体法定位于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也是多余的了。如上所述,笔者认为不需要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外再设置一一个单独的市场主体法。
其次分析经济法体系中是否包括社会保障法。正如前面讨论过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经济法是着重解决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的确与经济法密切相关,但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对象都不同,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份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 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我国2001年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社会法,这是一个用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门。通过上述对社会保障法的分析,社会保障法应当属于社会法的体系,而不是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宜采用二分法,即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组成。
[编辑]经济法体系特性
1.稳定性
这是由“体系”的特点来决定的。它是一种框架,是—种结构。只有保持稳定,才能够支撑整个体系的存在并被不断的完善,而不是摇摇欲坠,几欲倒塌之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稳定性是保证经济法作为—个独立法律部门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2.发展性
稳定是相对的稳定,任何事物都是从存在走向发展。只有具有发展性,事物才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背景下,经济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也是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是一成不变,不断会有新的经济领域涌现出来,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也意味着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出现,不断的补充进我们已经架构的体系之内,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3.和谐性
也即整体性与关联性。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并不是简单的罗列,它们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能,但是它们是按照逻辑统一性而被梳理在一体系架构内,是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并存在特定的依赖关系,否则由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经济法就不能发挥作为—个独立法律部门所应有的作用。
4.科学性
经济法体系的科学性是保证其稳定性和发展性的前提条件。构建—个科学的经济法体系,对于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与发展来说,总览其全貌,把握其内在构成要素,理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不断将其完善,都具有重要作用。
[编辑]经济法体系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入国民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关系主体?是任何主体,抑或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行为规则是秩序的具体内容,用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事实上也就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秩序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自复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任何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和谐、有序和稳定运行状态的良好秩序。经济法体系的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社使会总供求视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可以说,此种经济关系的形成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问接的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因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而共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因为宏观经济词控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了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对外经济关系等 :类。那么为了调整这一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即为宏观调控法。我国宪法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论语·季氏中有“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已存在这样的危机,—方面,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同时在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目前,我国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一切以人为本,这就要求要使社会分配问题碍到最佳的解决,减少因为贫富差距的社会利益分享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而经济法在这重大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社会分配法由预算法、税法、个人收入分配法、非税性收入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所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属于社会分配法领域的法律同时也在其他经济关系领域中存在,比如说税法、预算法。它们即是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领域已经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块重要基石,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对象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社会分配法所调整的对象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上述的几种经济关系。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4分分成法与三分分之法的区别要素在于4分和三分,他们的比例不同,而且大小也是不同的。
根据评估实践和国际惯例,在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时,利润分成率的方法有三分法和四分法,其中三分法主要认为产品收益由资金、人力和技术三种因素贡献,并假设三种因素对收益的贡献是相同的;
四分法认为产品收益主要由资金、人力、技术和管理四种因素贡献,并且假设四种因素对收益的贡献是相同的。经过与企业沟通,标的公司核三力经营主要是由资金、人力、技术、管理为主要因素贡献,各种因素对收益的贡献共同生产作用,故采用四分法进行测算。
数学学习技巧
数学定理、公式、法则等,在背诵和理解应该相辅相成,记忆的基础上理解,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有了这些工具,加上我们的敏捷的思维就可以在解数学题的时候得心应手了。
自学能力越强,悟性就越高。随着学生的不断长大,他们对老师的依赖性正在逐渐减弱,自学的能力不断增强。因此要养成好习惯,就是在老师讲新课前,自己先预习一遍。看能不能通过自己已经掌握的知识来推导新的公式或者定理、理解新的内容。
萨伊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分配、消费的政治经济学相应地他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生产、分配
消费一个部分这就成为政治经济学的“二分法”并被后来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接受
从萨伊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三分法”可以看出:他把研究对象归结为财富是与他把政治经济学看做实验科学的一部分
相联系的他在条理化严格科学规律的名义下把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的研究改变成为人与物之间关系的研究以抽象地,一般地说
论财富生产,分配,消费替代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的和历史的分析
萨伊的“三分法”把生产、分配,消费看成一般形态抽去了它们的特殊性和历史性这样就为用物质生产的一般要素--劳动、资
本,十地的研究代替资本主义生产分析开辟了道路萨伊“二分法”也割烈了经济过程的内在联系把分配,消费等看做是与生产有
同等和并列的地位抹煞了生产的决定作用抹煞了生产的社会性质决定其他经济过程的社会特点
约翰·克拉克将经济学分为三个自然部分。第一个自然的部分介绍基本的普遍的经济规律,它们不依靠经济组织而起作用。第二个部分讨论经济学的社会规律,研究的是静态社会的现象,即依靠社会组织而不依靠社会进步的力量。最后,还须研究改变生产方式和影响社会结构本身的各种变化的问题,即动态社会经济学。这就是第三部分的内容。理论在进入研究动态现象后才算是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