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法》规定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条,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规定国家对密码实行统一领导。密码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是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和基础支撑。密码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信息安全。新时代密码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担负更加繁重的保障和管理任务。密码法立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
1、坚决贯彻党管密码根本原则,落实中央指示批示精神;
2、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
3、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检查。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严格的密码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密码工作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密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在录用、选调密码工作人员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审查,同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在职的密码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的政治条件、个人品行、家庭社会关系等。对密码工作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查和录用关,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予录用,审查不合格的密码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密码工作岗位。
国家密码管理局全称为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密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解决密码工作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建议, 拟订密码工作发展规划,起草密码工作法规并负责密码法规的解释,组织拟订密码相关标准, 依法履行密码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密码科研、生产、装备销售,测评认证及使用,查处密码失泄密事件和违法违规研制、使用密码行为,负责有关密码的涉外事宜,对密码工作部门实施业务领导,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密码保障体系的规划和管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国家密码基础设施, 指导密码专业教育和密码学术交流,组织密码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开展密码基础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交流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