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旨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升密码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是我国密码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密码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密码法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框架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实施将极大提升密码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密码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规范应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为密码部门提高“三服务”能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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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命门”、“命脉”,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密码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信息安全,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密码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担负着更加繁重的保障和管理任务,制定一部密码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
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方面,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现行有效的基本制度、特殊管理政策及保障措施法治化;在商用密码方面,充分体现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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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保密宣传月活动经常是耗人耗时耗钱的,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一篇活动总结了。通过活动总结可以看出自己在开展活动时有哪些成长与不足。所以,我们应当静下心来好好思考,应该怎么写好总结!那么,你知道该怎么写好一个保密宣传月活动总结吗?为满足您的需求,我特地我了“{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汇总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一)
一、强化保密意识。
积极组织全体领导干部职工参与《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保密法律法规的知晓度、重视度和认同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意识。将保密法相关条例印发给各所站、各村居学习,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保密法》。
二、完善保密制度。
完善《白塔乡保密制度》,切实完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阅、使用、保管和清退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定,确保密件登记明确、手续清楚,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规范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和U盘的使用,切实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有效杜绝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保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情况。
三、充分宣传引导。
借助白塔乡微信公众号、LED电子显示屏、宣传单等媒介,广泛进行《保密法》宣传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保密》杂志内容。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二)
近日,为庆祝《保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x周年、《保密法》颁布实施x周年,启动保密法制宣传月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根据安保委字〔20xx〕4号文件要求,安远县档案局紧紧围绕增强保密法制观念,落实全员培训教育,提高保密责任意识这一主题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月活动,具体开展五项活动:
一是完善涉密岗位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全体干部职工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到规范管理。
二是组织保密学习教育。
利用周五支部学习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能;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观看了保密宣传教育片《没有硝烟的战场》,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三是大力营造宣传氛围。
采取悬挂横幅标语、张贴保密宣传图画、计算机屏保设置警示标语、举办保密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活动的浓厚氛围。
四是认真开展保密自查。
我局根据要求,对保密工作进行彻底、全面的自查,及时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了失密、泄密隐患。
五是健全保密安全制度。
除了落实好原有相关保密安全制度外,还完善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存储介质及其纸介质文件资料管理,保密监督等一系列制度。
保密法制宣传月活动的有力开展,宣传普及了保密知识,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升了我局保密工作质量。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三)
为加大保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xx月xx日额敏县水利局五楼会议室召开了保密宣传教育月动员会,会上由水利局局长孟晓勇同志讲授保密专题党课,专题党课课上孟晓勇讲解了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要求全局干部职工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树立保密责任意识,掌握必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并带动大家学习《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
党课活动收到良好效果,在全局上下引起强烈反响,很多同志表示:“讲得很深刻又全面、实用,听完以后收获很多。经常学习保密法、上党课,保密责任意识也潜移默化了。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四)
一、成立组织 加强领导
为确保“保密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安排部署活动的具体事项,做到有领导管,有专人抓,为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多措并举 扎实开展
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活动效果,强化保密意识,认真履行保密职责,服务科学发展。一是组织领导干部和相关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发出保密知识试卷20份,收回20份;二是对各部门办公用的计算机、移动储存介质及涉密台账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涉密计算机都配备了杀毒软件,定期杀毒与升级,切断了涉密信息流向互联网的所有渠道;三是广泛宣传,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保密知识,生动直观宣传保密知识,增强宣传效果,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四是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组织相关涉密人员围绕“爱沧州、做贡献、干成事、出亮点”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座谈,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时刻绷紧安全保密这根弦,以做好_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三、规范行为 严格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容易失泄密文件的重点部门和重点涉密的计算机,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保密法的相关要求;对电子公文的制作、收发、存储、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做到万无一失,彻底杜绝泄密隐患;对统计资料、档案实行专管制度,规定传送范围。
通过一个月的“保密宣传月”活动,我乡的_得到进一步加强,没有出现任何泄密事件。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_,进一步推动我乡的_再上新台阶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五)
按照《关于在全县开展“保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富保办办20xx4号)要求,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活动周密部署,及时开展了保密知识普及宣传,并对保密工作进行了自查,干部职工保密意识得到了加强,杜绝了保密工作风险隐患。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是安排部署。
根据县保密委关于开展保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我乡召开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学习了20xx年保密工作要点、“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研究制定了《xxx乡“保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保密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分阶段安排部署了保密宣传月活动的具体事项,为活动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加强学习。
组织干部职工认真传达学习县保密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活动方案,号召全体职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宣传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宣传教育活动中,切实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工作能力,努力形成全员参与的宣传教育格局。
三是强化督办。
为广泛深入地开展好这次保密宣传月活动,按照县保密委的具体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了对各站所开展保密宣传活动的督促指导。
四是开展教育。
一是在宣传栏中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积极营造了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是为了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质效果,组织进行了保密知识试卷答题活动,使干部职工更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多层次、多方位、内容比较广泛的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树立良好的保密意识,坚持做到学以善用;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保密工作信息调研及学习体会文章的撰写工作。
五是认真检查。
一是以开展保密宣传月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了保密自查及检查工作,明确了保密自查的总体要求,即:落实保密责任,强化安全措施,严格保密制度,杜绝失泄密隐患,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以此推进我乡的保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二是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各站所保密自查工作的检查,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消除失泄密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该定不定、该保不保,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
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
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规范:一是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强调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二是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明确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合理界定国家秘密。
同时,强调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防止没有依据乱定密。三是严格定密责任,进一步细化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规范定密解密流程,强化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及时纠正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过多、密级偏高、只定不解或者应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严等问题,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公开,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它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
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目前已汇编成册,将适时在有关范围内发放。实践中,保密事项范围从形式上包括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两部分组成。
其中,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施条例总结提炼了这一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都是根据保密法确定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求严格确定的;同时保密事项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因形势、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项范围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专门从事定密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是厘清了定密责任人范围。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就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了少数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
二是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有关定密责任人的履职条件。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定密培训,明确自身职责,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严格定密授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授权行为,为有关机关慎重节制地开展定密授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是明确了定密授权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作出定密授权;二是规定了授权方式,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权或者依申请作出授权;
三是限定了授权权限,授权机关应当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四是规范了授权形式,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是明确了授权监督,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授权机关还应当通过定密授权备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近年来,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定密不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定密程序的启动时间,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
二是规定了定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还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时间,强调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等。
三是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要求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及时纠正。此外,还细化了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确定流程。
监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密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具体监督管理行为。
一是细化了保密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的12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如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阅材料、询问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
二是明确了泄密案件调查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级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职要求。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点:
(1)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
(3)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4.《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7.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内容主要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同业务工作要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8.什么是保密教育?
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直接目的,以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对象所开展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的传播工作。它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整个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环节。
9.什么是国家秘密?有哪些特征?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10.国家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
答:划分密级的依据是这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级也不同。造成的危害越严重,密级就越高。《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1.什么是工作秘密?
答: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12.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什么是科学技术保密?
答:科学技术秘密是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是指科学技术中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关键性技术包括阶段性的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
14.什么是军事秘密?
答:军事秘密,是指涉及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及其密级由中央军委具体规定。
15.什么是涉密人员?
答:涉密人员是指工作性质与国家秘密有涉及的工作人员,包括酝酿、制造、保管、传递、使用、销毁等环节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国家秘密的所有人员。
16.什么是秘密情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解释,“情报应当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应该公开的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秘密信息。”
17.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8.某一事项泄露后造成哪些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答:(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19.为什么要划分国家秘密的级别?
答: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是为了使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每一具体事项成为国家有关法规所认可和保护的国家秘密,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不同,而采取宽严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20.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讯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4)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泄密;
(5)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6)少数人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机密;
(7)计算机互联网泄密。
21.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哪一级机关确定?
答: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范围。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2.何谓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答:任何秘密事项都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谓保守国家秘密,实质上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23.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答: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24.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如何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
(2)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5.什么是解密?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是什么?
答: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有利的。
26.什么是自行解密?
答:国家秘密超过保密期限或已经被合法公开,称自行解密。
27.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答: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1)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
(2)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被合法公开后,即视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解密后,要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28.属于国家秘密的载体丢失或下落不明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29.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答:一是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二是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三是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四是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30.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1.确定国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答:《保密法》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这是对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规定。定密程序的普通程序是指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时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
(1)承办人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拟定密级意见;
(2)定密员审核;
(3)主管领导批准;
(4)做出文字记载;
(5)确定知悉范围。
32.如何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答: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秘密的标识“★”,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到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秘密★6个月”表示该件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六个月;“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10年,机密级20年,绝密级30年认定。
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该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33.什么是国家秘密合法公开?
答:国家秘密被合法公开,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各级机关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在公报中正式对外公布的解密信息;
(2)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对外正式公布的解密信息;
(3)由国家授权新闻单位对外发布的新闻公告中公布的解密信息;
(4)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部门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授权依法公开发表得谈话、文告中公布得解密信息。
34.干部档案是否都属于国家秘密?
答:一般情况,干部得档案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也无必要公开。档案的内容能否让他人知悉,应该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个别人员的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定密,如从事过秘密情报工作人员的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档案、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档案(不宜公开的部分)则为国家秘密。
35.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答: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6.依法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有哪些?
答: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如何标志和管理?
答: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38.书面形式的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取哪两种形式?
答:一是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是在地图、图纸的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9.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40.打击泄密犯罪的重点是什么?
答:我内部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分子。
41.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识,过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严,存在泄密隐患;
(4)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
(5)对泄密查处不力。
42.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抓涉密人员的审查。对进入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要经常进行教育和考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点,在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3)抓监督管理。加强对承办、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保密权利和义务,使涉密人员在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规范办事,防止泄密问题发生;
(4)抓违纪处理。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肃查处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这同样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
43.保密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专项、突出性、预知性、书面形式、技术性。
44.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一是宣传教育工作;二是法制建设工作;三是行政管理工作;四是泄密事件查处工作;五是技术管理工作;六是政策研究和理论建设工作。
45.哪些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答:一是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者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二是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三是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设备(计算机、传真机、密码机)等;四是负责生产、存放、保管、运输属于国家秘密产品的部门(部位)。
46.各机关、单位专兼职保密检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
(2)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督查落实;
(3)依法对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进行初审和送审;
(4)具体组织本机关、单位主管业务方面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秘密事项,要主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5)负责对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存档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负责追查本机关、单位的泄密事件,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对造成泄密的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机关、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并具体承办保密业务资料、书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工作;
(8)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机关、单位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技术的防范;
(9)承办本机关、单位的保密会议;草拟保密工作计划、总结、请示;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0)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对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评选有权提出建议;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47.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应注意什么?
答: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与我国内或我驻外机构通信联系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48.公民举报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属于国家秘密,有些则不属于国家秘密。如检举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违法问题,或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市(地)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或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可确定为国家秘密。以上举报材料一旦泄露,将会严重妨碍对这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甚至有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者逃亡、行凶、自杀、串供、毁证、匿脏或威胁举报人人身安全等严重后果。
49.专利和保密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专利是公开的。申请专利时要在申请书上详细写明技术内容,提供专利审查员审查。当专利被批准后,要在专利公告上发表,详细登出技术内容。所以说专利最大的特点是公开的,这是与保密最根本的区别;
(2)法律保护角度不同。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是对私权的保护,而法律保护的国家秘密,是一种公共权利。无论是侵犯知识产权还是侵害国家保密制度,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对二者的保护角度不同;
(3)专利项目易于交流、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被批准的专利,在一定的时期内,本人(或本单位)不应用,要采取强制手段,推广应用于生产,实行强行实施。而科技保密项目在保密期限内不能强制推广,需要推广扩大知悉范围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扩大知悉范围,而不能随便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50.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如何提出专利申请?
答: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不得向外国或者境外其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简报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简报作为加强领导和推动工作的重要工具,内容必须保证绝对真实、准确。想学习拟定简报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简报(通用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简报1
近日,xx镇小强化领导,统一部署,积极行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顺利开展,师生心中国家安全观得到强化。
一次预备会议。4月11日,该校召开行政会和教师会传达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文件精神,提高全体教师思想认识,统一部署活动开展事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次主题讲话。利用周一升旗仪式,值周行政对全体师生进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相关内容的宣传和讲解,促进全体学生对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感悟,提高全体学生对国家安全的认识。
一期校园广播。通过校园LED显示屏,滚动播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宣传标语,同时利用校园红领巾广播站午间播报平台,对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相关内容进行广播,营造浓厚的宣传学习氛围。
一次主题班会。各班利用班会时间,开展国家安全法教育主题班会活动,特别是4月15日,三(2)学生精心组织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将该校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推向高潮。
一场专题宣传片。各班利用班队会时间,通过播放视频、讲解案例等方式观看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专题警示安全宣传片,进一步强化学生对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了解。
一期黑板报。各班黑板报多姿多彩,内容涵盖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相关知识,着力加强对国家安全方面的宣传,提高学生对全民国家安全的认识。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简报2
4月15日,是我国第xx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提到国家,很多人会联想到间谍、特工、战争等,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早已不限于“保卫国家不受侵略”的意思,而是已经拓展到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等各个领域,它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为贯彻落实《省xxxx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方案》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xxxx年“415”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的通知》要求,我校积极响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少工委的决定,4月17日组织开展“百万学生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主题班会活动,全面普及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反间谍意识、保密意识和政治警觉,营造良好的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义务和教育的氛围。
QQ、微信等社交软件是我们现在经常用的,大家都喜欢晒晒照片!通过学习,同学们知道了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表达爱国行为,脑子要多一根弦,不能被不怀好意的人挑唆,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该发的言论和照片……
班主任还向同学们讲解了如何识别恐怖袭击嫌疑人,发现可疑人员怎么办,报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识别可疑车辆等等问题。提醒同学们注意公共场所的安全标识,关键时刻或能救命。
通过班会学习,同学们树立了国家安全意识,明白了国家安全,并不仅仅是国家的事,更不仅仅是某个政府部门的责任,而是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维护国家安全,筑牢安全底线,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主角!一起保护自己,一起守护国家安全,共建美好家园!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简报3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领导高度重视安全教育日活动工作,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认真学习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精神,研究部署安全教育工作,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确保本次教育活动有落实,更有成效。
毋庸置疑,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培养和增强全民自觉投身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形成和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活动开展情况
1、宣传发动
搜集相关宣传材料,结合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倡议全体师生增强安全意识,对本次安全教育活动宣传发动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通过国家安全主题海报宣传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全面覆盖全校学生,广泛宣传学习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观看防恐宣传视频活动
利用4月12日下午时间,各班组织分别观看了国家安全教育观看防恐宣传视频。防恐宣传视频的观看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让广大学生在教育活动中普遍掌握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3、充分利用4月15日周一主题升旗活动,宣传反恐和预防欺凌。通过国旗下讲话,积极宣传《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宣传教育活动全覆盖,让学生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从小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起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民族集体认同感。
3、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在校领导下,把国家安全工作始终摆在重要地位,继续加强国家安全知识教育,把国家安全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相信只要人人投身其中,就必能筑起国家安全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只有人人参与,人人负责,国家安全才能真正获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础,也才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简报4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来临之际,为使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落到实处,4月9号上午,XX小学开展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暨法治宣传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
一、主题鲜明,全员发动
今年安全教育日以“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开创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为主题。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学校成立了“安全教育日”活动领导组,校长王俊生为组长, 书记 张建廷、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纪永民主抓,法安科陈主任制定活动方案,总结经验。校长亲自带领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对学校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留“死角”,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依托载体,扩大宣传
1.4月9日上午8点10分,铁路小学举行了特殊的升旗仪式。升旗班小仪仗队着装整齐,迈着铿锵有力的步伐从 主席 台走向旗杆。伴随着国歌旋律,升旗手展旗,国旗缓缓上升。全体师生注视着国旗,学生们昂首挺胸,纷纷举手敬礼。随后,学生们注视国旗宣誓“国家安全,从我做起”。接下来法安科陈主任对全体师生进行了安全专题演讲,正式拉开了“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活动的序幕。
2.由学校法安科绘制有关“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内容的宣传展板,于4月9日—20日在学校进行集中宣传。组织全校师生学习。
3.学校通过宣传标语、LED滚动展示、校讯通等各种形式使全体师生和家长都知道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历,知道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并知晓“国安民安家才安,有你有我才有国安”的道理。
4.由学校法安科和总务处负责在校园操场、护栏等处悬挂安全教育日主题横幅。创设安全教育日的活动氛围,使第3个安全教育日主题及时间铭记在每一名师生的心中,时时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5.学校政教科利用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安全教育专题广播。在周四下午小喇叭时间广播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知识使学生们了解更多国家安全知识,培养学生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四、活动丰富,形式多样
1.各班主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通过主题班(队)会。
2.全校学生结合自己对国家安全教育的理解,精心设计绘制了“国家安全知识手抄报”。
3.组织师生开展“小眼睛大发现,学校安全隐患我发现,家庭安全隐患我排查”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使师生认识到安全工作与其自身息息相关,把安全意识融入师生思想行动之中。学校要对师生提交的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加以整改。
以上学习活动,由于在教育主题上,经过了各班老师的认真研究、细化,结合学生生活实际,调动孩子参与调查、交流的热情,进一步提高了全校师生的自我防范认识,增强了师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了学校安全管理,打造了人人关心国家安全,人人参与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使师生主动自觉规避不安全因素,确保校园平安和谐。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简报5
生命安全犹如 泰山 ,我们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每年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因此有许多人在交通事故上丢了自己的生命,这是让人多么痛哀的事情。当然,人们最不愿看到的是自己的亲人因为不注意,在那一瞬间闭上了双眼,从此离开人世!那么,今天让我来讲一讲如何珍爱生命吧!
同学们,请你们想一想,当你在马路上嬉戏玩耍、追捉打闹时,你有没有想到过他的后果是什么?我们作为小学生,一定要学习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上一定要看交通 指示 灯。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一定要熟记心头,照做执行。上学和下学之间是最重要的,不要在路上拥挤,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仅我们小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接送我们大人也要遵守。
那一件件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使多少人丧生?使多少人受伤?又给多少人带来痛苦?有的失去了亲爱的'父母,有的失去了挚爱的儿女,有的失去了朝夕相处的亲人。这血的教训难道不值得深思、警觉吗?
前些日子,在我们村里,一位三岁半的小女孩横穿马路,被三轮车给撞了,父母知道后,急忙送往医院,不幸的是这个小女孩已经奄奄一息了,那幼小的生命之火也瞬间熄灭了。父母心如刀割,哭得 死去 活来,但一切都无法挽回了,留给人们的只有无尽的痛苦与愧恨。还有一件事,一位三四十岁的叔叔醉酒开车,与另一辆大车相撞,不幸死亡,车也撞坏了,真可谓是车毁人亡。这样的事情真是太多了,但仍有不少人我行我素,无视交通规则。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父母给予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我们的生命不仅仅是自己的,它还属于父母,属于亲人,属于社会。生命对于我们太重要了,我们一定要珍爱生命!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简报6
4月15日是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天上午,舞钢市委政法委在寺坡步行街,朱兰街道办事处在朱兰广场同时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通过采取悬挂过街横幅、散发宣传资料、制作摆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向市民宣传了如何界定间谍行为,心《国家安全法》亮点解读,什么是国家安全意识、发现疑是间谍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间谍罪名等相关法律知识。
舞钢市政法委当天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等基本法律精神深入普及,切实提高市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从而营造了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
朱兰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联合司法所,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朱兰办加强组织领导,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召开专门会议,对安全日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组织学习,召集社区和站办所负责人共同学习了《国家安全法》并对宣传活动进行了部署,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落实;多渠道如短信平台、微信平台和居民群众易接受的方式,进行了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专门针对孩子的安全问题,政法委为市民制作了关爱孩子安全的展板:
1、学会辨别身份:向孩子解释清楚出门在外,谁是危险的陌生人,谁是相对安全的人,遇到危险时可向谁求助;
2、培养警觉意识:鼓励孩子相信自己的直觉并做出及时的反应,不要单独接受陌生人的求助,抵御陌生人的物质诱惑;
3、出门结伴而行:不选择偏僻、杂乱的道路,可以给孩子佩戴定位手环等。
4、普及家里的潜在危险:告诉孩子必要的电器知识,向孩子现场模拟刀具、煤气、攀爬窗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5、学会应对突发事件:教会孩子拨打紧急电话,锻炼其清楚的描述自身所处的危险状况。
舞钢市第一小学也认真做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宣传工作:学校首先在本周一的升旗仪式上,进行了国家安全日知识普及。在4月15日,全校各个班级召开了主题班会,并通过校讯通平台对全体老师和家长进行了知识宣传,通过电子屏播出滚动标语字幕。后续还对学生进行了回访,增强了对国家安全日的了解,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简报7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根据区委办《关于开展x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暨”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绵涪国安办[x]1号)及《关于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的通知》文件要求,在试验区开展相关宣传及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试验区迅速召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学习相关文件,并制定学习计划,并成立了由综合办牵头,各部门积极参与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活动,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
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贯穿于整个宣传活动中。试验区制定学习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拟在每周工作例会上由综合办组织学习与每位干部工作学习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试验区“线上学习专栏”,通过试验区微信群、QQ群定时推送。学习专栏中共设置三个板块,法律法规板块作为学习专题之一,将定时向管委会机关干部推送相关知识,提升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汇报。
领导小组不定时对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同时,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配合,按照活动要求,认真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从而确保活动的开展取得预期效果。